法律法规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汕府函(2010)1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0-04-01

施行日期:2010-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2]381号)文精神,以及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别执行省政府粤府[2002]381号文颁布的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中的四类和六类。其中,市直、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市、四会市、肇庆高新区执行四类360元/月;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执行六类300元/月。

二、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肇庆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