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嘉政发(2010)3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0-03-22

施行日期:2010-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5]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2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6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5.2元。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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