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劳动人事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劳人办劳[1987]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7-02-11
施行日期:1987-02-11
时效性:已被修订
失效日期:1994-11-11
废止理由: 适用期已过, 自行失效
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渝劳计发〔1987〕字第1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七)款的规定,对因犯罪被依照刑法判处管制或缓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