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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相城区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中共苏州市相城区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6-10

施行日期:2002-06-10

时效性:已失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增强选人用人准确性,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苏组通[2001]28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一)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挂牌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人大、政协工作机构中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三)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四)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第三条 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发出试用任职通知之日起计算第四条 干部试用期任职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按规定需办理备案手续的,在发出试用任职通知前办妥备案手续;

(二)在《干部任免审批表》拟任职务栏内,注明试用期一年,在审批机关意见栏内注明审批机关行文日期和文号,加盖印章;

(三)干部试用任职通知一律按规定格式行文(附件);

(四)需办理行政任命手续的,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再办理任命手续。

第五条 干部在试用期内,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同级领导职务的政治、工资等相应待遇。

第六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级党组织及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履行干部在试用期间的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试用期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全面考核干部在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考核工作一般应在试用期满后的1个月内完成,最迟不超过2个月。

第八条 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人事)部门直接办理正式任职手续(党委任职通知,在干部任免审批表审批机关意见栏内再次注明审批机关行文日期和文号,并加盖印章)。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第九条 经考核不合格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取消试用期享受的待遇,参照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条 干部在试用期间因自身原因导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试用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向党委汇报后,解除试用职务,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一条 干部试用期制度应与党政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干部任前公示制、干部任期制等改革措施配套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中非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苏州市相城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六月十日

附件:关于×××同志试用任职的通知

××党委(党组):

经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同志任××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中共苏州市相城区委员会

××年×月×日

中共苏州市相城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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