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区部门公众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哈行办发[2006]1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5-12

施行日期:2006-05-12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

随着互联网应用领域的不断扩展,地区各部门已陆续在互联网上建立公众网站,逐步开展网上政务服务,对于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环境,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公众网站建设中也存在一些部门公众网站没有申请域名、域名不规范,大部分部门公众网站没有通过ICP(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商)备案等问题,影响了电子政务整体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使地区各部门公众网站更好地为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经地区行署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地区部门公众网站域名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地区政府系统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公众网站建设的有关规定,公众网站域名必须以gov.cn为后缀,地区各部门公众网站域名统一规范为:www.hm***.gov.cn.

二、地区各部门凡已建立公众网站的,要按上述要求进行规范,同时在国家信息产业部或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进行ICP备案。拟建立部门公众网站的,要及时申请域名和ICP备案。ICP备案可登录http://www.miibeian.gov.cn.

三、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要为各部门开设公众网站提供代理申请公众网站域名和ICP备案服务,域名申请相关费用由各部门自行承担。各部门也可按照上述规范要求自行申请公众网站域名和进行ICP备案。

四、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规范其公众网站域名管理工作,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工作落实。各县(市)可据此对所属部门公众网站域名进行管理。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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