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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对因公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管理的通知》的决定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深府外[2002]4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2-10

施行日期:2002-12-10

时效性:已失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对因公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管理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办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因公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管理的通知
(1992年4月14日 深外字[1992]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集团公司、总公司:

外交部决定自1991年8月起启用新版因公护照(外交、公务和因公普通护照),逐步代替旧版因公护照。我办从1991年11月开始启用新版因公普通护照。原已颁发的旧版因公护照,在护照有效期内继续使用。我办目前库存的旧版两年一次有效和五年多次有效空白公务护照仍继续颁发使用,用完为止。新版因公护照的有效期,根据持照人的出国类别,分别为2年、3年和5年,均可多次使用。另外,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对因公出国人员取消出国(境)证明。这两项决定的实施将大大方便我市因公出国人员,有利于改革开放和发展外向型经济,但也增加了各单位对出国人员及其所持护照管理的难度。因此要求各单位必须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手续,进一步加强对因公护照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申市外办《关于收缴并集中保管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护照的通知》(深外字[1990]35号)的有关规定,我市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的有效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均由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集团公司、总公司归口管理,集中保管。上述各单位必须指定一个部门,作为归口办证部门,负责本单位出国赴港澳团组和人员的审核、报批工作,并负责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管理。各单位应根据护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健全对因公护照和通行证的管理制度,尽快制定出本单位申领、保管和缴交护照和通行证的具体规定,报市外办备案。

二、外交部规定因公出访人员一律不可同时持用两本有效护照。因此,请各单位对所属人员持有的有效因公护照(即所有旧版和新版的公务、因公普通护照)进行一次核查、登记。重新登记后,对现已持有有效护照超过一本者,要开列名单及所持护照号码报外办审核,输入我办电脑管理系统备查。为避免重复发照,加强对新、旧版有效护照的管理,我办根据外交部的统一要求,已于1992年1月1日起启用护照微机管理系统。

三、鉴于新版因公护照均为在有效期内多次使用护照,各单位对因公出访人员新办领的护照一律要登记造册。持照人已完成出访任务回来的按规定期限,督促其交回护照或通行证,集中保管,持照人再次出访时,按有关规定办妥审批手续方能领用。今后凡到市外办申办护照签证时,均须说明是否持有有效因公护照,不报或漏报有关情况而造成领照重复,签证延误,均由申请单位或持照人自负。

四、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另发一本新护照者,须事先由申办单位出具公函说明原因,向我办护照签证处申请办理。经批准领有两本护照者,使用其中一本时,另一本必须留存在申办单位保管,由申办单位按出访人员的实际需要调节使用。不执行者按违反外事纪律处理。

五、凡持有多次赴港澳通行证(以下简称长证)的人员,每次出访回来,须按规定将长证交所在单位归口办证部门集中保管,每次出境前,须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方可领取使用。

六、负责主办境外展览会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制定出对参展人员及其护照管理的有效办法。对除各集团(总)公司以外的企业和外地参展人员的护照,参展结束后,一律由组团单位统一收缴,及时上交市外办予以注销。

七、我市涉外运输公司要制定出加强对货运司机及其护照管理的有效办法。对不再从事涉外运输任务的司机的证照,一律由公司统一收缴后上交市外办予以注销。

以上规定,望各单位认真落实,在执行中有何具体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办,我办将不定期派人检查执行情况。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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