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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出具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直营店证明函所需材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4-28

施行日期:2008-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有关特许经营企业: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特许经营企业申请出具直营店证明函所需材料通知如下。

2007年5月1日后签订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的企业,企业在中国境内必须拥有两家直营店且经营时间都满一年以上(以下简称“两店一年”),才能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如被特许人位于上海市外的,企业应直接向商务部申请备案,并向市经委申请出具“两店一年”证明函,作为向商务部备案的附件之一。

提交材料如下:

1、申请函(说明企业情况并申请出具直营店证明的公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3、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分支机构(直营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上海市境内所有直营店区域、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列表。

联系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13楼1340室

联系人:胡清颀

电话:23112730 传真:63583835

电邮:huqingqi@yahoo.com.cn

(请电话或电邮预约接待时间,谢谢)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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