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泸州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关于印发《泸州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承诺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泸基协[2005]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06

施行日期:2005-06-06

时效性:已失效

各区县基层法律服务所: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管理,建设一支诚实守信、人民满意的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经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研究,制定了《泸州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承诺书》(试行)。现予印发,拟在2005年年检注册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须与所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签订执业承诺书,对执业承诺的遵守和执行情况作为今后年检注册时的考核依据。

二○○五年六月六日

泸州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承诺书

为加强诚信制度建设,严格遵守宪法、法律、规章和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本人郑重承诺:

1:不以公民代理的身份规避法律服务所的正常管理,以达到私自收费收案的目的;

2:不使用过期作废的函件、印章收费收案,不收多交少,不巧立名目“搭车”收费,不打白条收费;

3:不索要和收受当事人正式收费以外的其他财物,不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和误导性的陈述;

4:不提供虚假证据或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5:不冒用或变相冒用律师名称进行执业;

6:不诋毁同行,不以支付介绍费等手段争揽业务,不进行不正当竞争;

7: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案件中,不为双方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

8:不泄露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9:不参与或指使当事人向有关司法、仲裁、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请客送礼;

10:不做有损执业声誉和社会形象的事情;

11:不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

12:不做有损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事情;

13:不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人员正常工作;

14:不酒后出庭或酒后进行调查取证;

15:不强行为当事人进行代理;

16:不指使当事人参与、组织群体性上访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活动;

17:不同无执业资格的“司法掮客”办理案件;

18:不在不符合规定的其它组织兼职从事法律服务;

19:不做有影响当事人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事;

20:不放任违规代理、违法代理的人和事。

承诺人:

二○○五年 月    日

泸州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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