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发文字号:法释【2005】8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05-07-26
施行日期:2005-08-01
时效性:已被修订
(2005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当事人持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和第二百六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依法作出承认或者不予承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