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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洋浦港公安分局移交地方管理的协议》(代拟稿)修改意见的复函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琼府办函〔2006〕3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27

施行日期:2006-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贵公司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洋浦港公安分局移交地方管理的协议(代拟稿)〉的修改意见》(国投函(2006)1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贵公司第一条意见的精神在协议稿“一、移交机构及原则”中得到充分体现,不存在修改问题。?

二、贵公司第二条意见提出“根据国办发(2005)4号文件精神,企业分离办社会应根据财政部、国资委确认、批复经费基数、资产数额及移交协议的具体时间确定,最晚不超过批复日后15个工作日”,并说明该公司“在其他省份的企业分离办社会移交工作均未等待中央编办的批复,且均在二00五年年底签署了移交协议并按照财政部、国资委批复完成了移交工作”的意见,经核实,国办发(2005)4号文件并没有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应根据财政部、国资委确认、批复经费基数、资产数额及移交协议的具体时间确定,最晚不超过批复日后15个工作日”的说法,鉴于编制问题对移交人员今后的安置至关重要,单位经费要随编制走,有编制才能安排经费,因此有编制才能接收人员,这是前提。我们坚持关于“移交日根据中央有关部门核定、批复洋浦港公安分局移交人员编制的具体时间确定,最迟不超过批复日后15个工作日”的提法,建议不做修改。?

三、贵公司第三条意见提出“补助经费应于人员正式移交后,拨付给地方财政”的意见有一定的合理性,我们同意这一意见,在本函所附的协议修改稿中已将原稿“二、具体移交内容”之“(二)补助经费移交”中“于财政部、国资委确认、批复经费基数后一个月内,拨付给乙方(所属地方政府财政部门)……” 修改为“于人员正式移交后一个月内,拨付给乙方(所属地方政府财政部门)……”。?

四、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对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中央企业的活力,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地方政府和企业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和政策规定,积极、稳妥地完成洋浦港公安分局移交地方管理工作。??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洋浦港公安分局移交地方管理的协议(代拟稿)

甲方: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乙方:海南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过认真协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海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在海南省直属企业所办洋浦港公安分局移交乙方管理的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移交机构及移交原则?

根据《通知》规定,甲方在海南省所办洋浦港公安分局(以下简称“公安分局”)一次性与甲方分离,并按属地管理原则成建制移交乙方所属地政府管理(移交机构具体情况详见附表)。?

二、具体移交内容?

(一)资产移交?

甲方将公安分局资产120.26万元(含823.37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按照“移交资产无偿划转”的原则,经逐项清理核实后,一次性成建制划转给乙方,账面价值总计 120.26 万元。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不移交乙方,仍由甲方企业承担。?

(二)补助经费移交?

以甲方与乙方(所属地方政府)核对确认的2003年企业年日常经费补助额139万元为依据,经甲方与乙方(所属地方政府)核对确认,并经财政部审核确定的转移支付基数,2005年?2007年过渡期间,20%部分,由甲方以一次性支付方式,于人员正式移交后一个月内,拨付给乙方(所属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其余80%部分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给乙方(财政部门)。?

(三)人员移交?

按照《通知》的规定,移交人员以2003年12月31日的在职人数为依据,符合有关职(执)业资格条件的,在规定编制内经地方政府核定后,纳入移交范围。?

经甲乙双方审核确认,甲方在职公安干警及有关人员26名(带编),由乙方接收。?

人员移交后,符合公务员过渡条件的在职职工由乙方(所属地方政府)按国家法规及有关政策过渡为公务员,并安排在公安系统工作;不符合公务员过渡条件的在职职工由乙方(所属地方政府)安排非公务员类工作。退休职工按退休职工相关政策予以安置。?

三、移交时间?

移交日根据中央有关部门核定、批复洋浦港公安分局移交人员编制的具体时间确定,最迟不超过批复日后15个工作日。?

办理有关移交手续后,由地方政府对公安分局实施管理,并在确定的移交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移交工作。?

四、移交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自移交之日起,公安分局由乙方负责进行管理,甲方不再承担该机构的各种管理职能,甲方原主办企业要对所移交的公安分局给予关心和支持。移交后,乙方需要对公安资源进行整合的,应按照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并确保企业与公安机构的密切联系,保持公安机构的执法积极性,确保企业财产、生产经营不受影响。?

(二)公安分局移交后,其人员工资标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低于地方政府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执行,差额部分一并纳入经费补助基数。?

(三)公安分局及其职工按照地方政府规定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关系、住房公积金,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职工在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时处理的文件规定办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按有关规定由甲方所属企业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办理交接事宜。?

(四)交接双方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甲方原主办企业负责编制移交人员名册,整理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人事等档案,做好资产、资金、账务的清理工作,并将有关档案、图纸、报表、资料等逐项造册登记,认真做好移交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乙方所属地方政府要对上述档案、材料逐项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逐项造册接收。?

(五)公安分局移交后,甲方原主办企业要保障原有水、电、气、暖的供应及物业服务,对公安分局及移交人员的收费标准,应在3年内与企业其他机构、职工一致。?

(六)乙方对甲方按国家规定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中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予以认可。?

(七)甲方移交资产、人员的同时,终止所移交人员与甲方企业的劳动合同,并由乙方相关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聘任并作岗位安排。?

(八)乙方地方政府负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变更登记移交单位的性质、所有权人等事项。?

(九)本协议经签字盖章后生效,生效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草拟移交资产、补助经费基数划转的申请文件,联合上报财政部、国资委。?

(十)甲方直属企业所在地政府与甲方直属企业按本协议条款,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交接手续。?

(十一)甲方在乙方辖区内直属企业移交机构的资产、人员及补助经费等情况见附表。?

(十二)本协议一式十四份,由甲方、乙方各执四份,上报财政部、国资委各三份。?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十四)甲方所属企业与乙方所属地方政府,可在本协议框架下,就有关具体事宜签订补充协议或具体移交备忘录,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公章)            (公章)?

二○○六年 月 日      二○○六年 月 日

附件: 洋浦港公安分局移交基本情况表

主办单位 机构名称 机构编码 机构所在地 移交人数人员(在职) 资产情况 经费补助情况

移交及折现资产总(万元) 移交资产(万元) 因无法分割移交而一次性折现补偿资产(万元) 年补助金额(万元) 过渡期国投每年承担20%部分(万元) 三过渡期国投承担总额(万元)

国投洋浦港有限公司 洋浦港公安分局 460000g0001 洋浦港区 26 120.26 120.26 139 27.8 83.4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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