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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2366全国税务系统专用码号资源使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8)29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7-03

施行日期:2008-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2366全国税务系统专用码号资源使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6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七月三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2366全国税务系统专用码号资源使用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6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1年原信息产业部核配12366作为全国税务系统统一的特服电话号码以来,全国税务机关积极加强和规范12366的建设与管理,12366已成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沟通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为了进一步提高12366的服务质量和效率,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 积极做好12366码号资源的备案工作

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规定,12366码号资源使用期限为5年。为了不影响各地12366服务工作,税务总局向原信息产业部提出了延期申请,原信息产业部已发文(见附件1)同意将12366的使用期限延长至2011年9月21日。请各地严格按照原信息产业部的要求,积极将上述延期批复向所在地相关通信管理局备案,以确保12366服务不间断。

二、积极做好12366短消息代码开通的协商工作

随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的不断开展,部分税务机关开通了短消息纳税提醒、催报催缴等服务功能,但号码各异。为了推进纳税服务工作深入开展,明确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出的服务短消息和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发出的税务咨询短消息使用12366码号,税务总局向原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并获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使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见附件2)。《证书》规定将12366作为全国税务系统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请各地根据《证书》特别规定事项要求,抓紧向所在地通信管理局书面备案,并与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协商代码开通事宜。

请各单位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

联系人:张爱华  (010)63417815

1.关于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延长12366全国税务系统专用号码使用期限的函(http://www.js-n-tax.gov.cn/Page/StatuteDetail.aspx?StatuteID=8685)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使用证书(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480513/n480902/n7970698.files/n7970691.DOC)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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