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房屋买卖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价(收)字(2000)第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12-16

施行日期:1999-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清理市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的通知》(京政发〔1999〕35号)的有关规定,你局收取的房屋买卖手续费由按交易额比例收费改为定额收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向房屋买卖双方收取的房屋买卖手续费收费标准由现行按交易额1%收取改为,120平方米及以下的每件1000元,121-5000平方米的每件3000元,5001平方米以上的每件10000元。

二、对经济适用房按以上收费标准的50%收费。

三、以上收费由买卖双方各负担50%。

四、房改售房免收房屋买卖手续费。

五、经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改革改造改组中涉及房屋产权属转移的,免收房屋买卖手续费。

请你局及区县房地局持本函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票据方可收费。

此项收费收入纳入市区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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