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实习生制度的规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15-07-29

施行日期:2015-07-29

时效性:已失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与法律院校交流合作,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文化,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建立人民法院法律实习生制度。有关规定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工作实际,定期接收法律院校学生实习。实习人员由法律院校统一组织和推荐,实习安排应向社会公布。

二、参加实习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并具备一定的社会实践能力。实习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规章制度及工作纪律。实习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

三、实习安排应满足实习学生全面了解审判工作,提高在实践中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要求。实习内容应包括人民司法传统教育、社会主义法治教育,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审判业务实践。

四、实习活动实行导师制。人民法院应指定经验丰富的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担任指导老师。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担任实习法官助理或实习书记员,在指导老师帮助下参与案件审理、案件记录、起草法律文书以及专题调研等辅助工作。

五、实习管理由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用人部门与法律院校共同负责,实习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学习交流等活动由人民法院共青团组织具体负责。

六、人民法院应加强与法律院校沟通协调,及时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尽量为实习人员提供工作及生活便利。

七、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严格遵守人民法院审判、廉政、保密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对于违反纪律要求的,视情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实习资格,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实习活动结束时,人民法院应会同法律院校对实习活动进行总结,根据实习人员的表现情况出具实习表现材料。对实习期间表现优秀的人员应予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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