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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福建省禁毒条例》近日在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社会普遍关心的“毒驾”问题,条例专门设置了禁止性条款并对相关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条例规定,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申领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驾驶证照。
条例明确,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以及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行为的人员,已取得的相关驾驶证照应依法注销。
条例规定,因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或者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的人员,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或者解除戒毒措施后申领相关驾驶证照的,应当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吸毒检测报告。
根据条例,有吸毒、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行为的,除被注销相关驾驶证照外,还将被处以罚款。其中,驾驶机动车的,处以 2000元至5000元罚款;驾驶营运机动车或船舶的,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驾驶轨道交通工具或航空器的,处以1万元至两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