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徐州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徐财规〔2015〕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5-01-23
施行日期:2015-03-01
时效性: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积极推动我市知识产权示范市创建工作,加快培育我市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考核指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资助和奖励等方式,资助范围为我市市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奖励范围为全市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作用,到2017年,基本建成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市,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能力显著增强,专利成果转化率大幅提高,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快速提升,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继续保持苏北领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职责:
(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三)受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专项资金申请,并组织考察、评审、审核,对资助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五)负责组织项目考核,并对资助项目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会同市知识产权局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款;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职责:
(一)编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
(二)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
(三)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的有关情况,并对资料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资助和奖励内容
第九条 专项资金资助内容包括:
(一)发明专利申请;
(二)授权发明专利;
(三)境外授权专利;
(四)企业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五)优秀专利公共服务机构;
(六)重大专利引进培育项目;
(七)其它需要资助的事项。
第十条 专项资金奖励内容包括:
(一)市专利领航企业、专利小巨人企业;
(二)市专利奖;
(三)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单位;
(四)专利案件举报;
(五)知识产权正版正货街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资助奖励:
(一)知识产权项目有争议的;
(二)申请人近两年内因其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资金资助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资助、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十二条 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发明专利,境外授权专利、企业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发明专利申请及授权资助条件和标准
1、专利申请:申请人缴纳实质性审查费用后,每件资助0.2万元;
2、专利授权:申请人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每件资助0.4万元;
3、根据《关于加快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徐委发〔2013〕30号)要求,各区企业PCT专利申请、发明专利授权由同级政府按规定标准给予资助,不纳入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二)境外授权专利资助条件和标准
提交PCT专利申请的专利项目,在取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每件最多资助进入5个国家或地区,每个资助2万元。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三)企业实用新型授权资助条件和标准
对企业的实用新型授权专利,选择部分重要项目给予资助,由企业在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每件资助0.2万元。
第十三条 “徐州市专利领航企业、专利小巨人企业”认定条件和奖励标准
(一) 专利领航企业认定条件:
1、市内大中型以上企业中的行业龙头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在国内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市场占有率较高;上年度销售额不低于1亿元,专利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比例不低于60%。
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创建或合格单位。
3、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好,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竞争能力强。企业决策者具有知识产权战略观念;知识产权经费投入占研发投入比例达2%以上。
4、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以及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企业。
(二)专利小巨人企业认定条件: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能力较强,经济效益较高,专利产品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专利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60%。
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创建或合格单位。
3、知识产权创造能力较强,企业决策者具有较强的主动运用知识产权战略谋求企业经营发展的意识,知识产权经费投入研发投入比例达5%以上。
4、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支持已申请或者授权PCT的企业以及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企业。
(三)认定 “徐州市专利领航企业” 每年不超过5家,每家奖励10万元;认定“徐州市专利小巨人企业” 每年不超过10家,每家奖励5万元。
第十四条 市专利奖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申报专利奖的专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 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具有较高水平。
(二)实施该专利后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
市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设金奖不超过10项,每项奖励5万元;优秀奖不超过20项,每项奖励1万元。
第十五条 专利服务机构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申报徐州市优秀专利服务机构认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拥有固定工作场所、宣传网站建设、信息管理设施等基本条件;
(二)经营业务所涉及内容范围与能力较高,业务收入较高,经营能力较强;
(三)专利代理案件的数量与质量较高或者辅导企业完成各级知识产权项目质量较高,服务对象反响较好;
(四)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等建设较为完善;
(五)在服务企事业以及个人自主创新、服务政府决策参考,以及服务知识产权制度实施等方面成效突出。
每年认定不超过2家优秀专利服务机构,每家资助扶持5万元,主要用于资助该服务机构以后年度机构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十六条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单位的奖励条件和标准
与合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签订创建培育协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创建合格的单位,给予3万元奖励性补助,每年奖励不超过30家。
第十七条 重大专利引进培育项目资助条件与标准
(一)专利所有权或独占许可,无专利权属争议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的纠纷;
(二)引进专利符合我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或者新兴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型强、成熟度高;
(三)项目承担单位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每年资助不超过10家企业实施重大专利引进培育项目,每家资助10-20万元。
第十八条 “正版正货”示范街区的奖励条件和标准
受本办法资助的“正版正货”示范街区是指在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成绩突出并经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授牌示范基地。
“正版正货”示范街区每家奖励不超过5万元。
第十九条 专利案件举报的奖励条件和标准
对专利违法行为举报人进行奖励。
举报人检举、揭发专利违法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包括涉嫌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地址;
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3、属于徐州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范围;
4、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未受理的。
专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举报信息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 已获得国家、省资助的项目,市级专项资金不再重复资助。
第二十一条 奖励对象确定以后,奖励资金由专项资金承担。资助对象按标准划分后(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按税收级次、个人按户口所在地、其它按所属地),按现行财政体制,资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财政对各区实行以奖代补。
第五章 资助申报及分配办法
第二十二条 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发明专利、境外专利授权、企业实用新型授权专利资助申报程序:
(一)申请市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于每年5月底前,向所属地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提交下列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及其授权机构受理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专利证书及复印件(专利授权后申请资助时提供);
3、正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缴纳费用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提供的缴纳费用票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个人提供的缴纳费用票据复印件应签署申请人姓名;
5、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申请国(境)外专利的,需提供正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相关材料;
8、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各地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对本地区申请资助的项目进行审核资助,并将资助明细及拨款凭证于每年6月20日前汇总报市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三条 优秀专利公共服务机构、重大专利引进培育项目资助及市专利奖、专利领航企业、专利小巨人企业奖励,按以下程序进行分配:
(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当年知识产权工作目标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二)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统一评审,按照申请项目得分高低提出推荐项目。
(三)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抽取部分推荐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和考察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报市财政局复核。
(四)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知识产权局将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诉,市知识产权局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0日内回复申诉人。经调查异议成立的,不得给予资助或奖励。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财政局根据公示结果办理资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单位、知识产权正版正货街区奖励根据国家、省发布的认定通知进行奖励。专利举报案件由江苏省专利维权援助中心(徐州中心)对举报信息进行查证,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利领航企业与专利小巨人企业考核
市知识产权局采取书面和实地考察的方式,对专利领航企业与专利小巨人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
对考核合格的企业,市知识产权局继续保留相关称号。考核不合格的企业,需提出一年内整改措施,同时停止享受扶持政策;次年复审仍不合格的,不再保留相关称号。
第二十六条 重大专利引进培育项目管理
重大专利引进培育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市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徐州市重大专利引进培育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主动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以“合同书”的内容为主要依据,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应当将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市场发生变化,项目实施已无意义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而需要撤销的,报市知识产权局核实后,项目资金退回市财政局。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与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市知识产权局应对资助项目进行日常跟踪管理,组织绩效考评。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和申报个人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他财经纪律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有本条第一款违规行为的,市知识产权局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奖励申请,并将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个人列入政府资金使用诚信黑名单。
第三十二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报监察机关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的范围与内容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考核指标的变动做出相应调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