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上海市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试点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沪发改外资〔2014〕11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12-31

施行日期:2015-01-01

时效性:已失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利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提高本市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外贷款简政放权改革方案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上海市试点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外资[2014]2837号),参照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是指本市境内机构以商业性条件向境外机构和个人筹借的、需以外币或人民币偿还的签约期限1年以上的中长期债务性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境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企业中长期贷款、中长期出口信贷及其它形式的贸易融资、国际融资租赁等。

本办法所指本市境内机构,是指注册于本市的非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事业法人实体,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内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境外借款境内转贷款方式为本市境内机构提供融资服务的内资银行可仅就下列用途参照本办法:(1)用于本市境内融资租赁公司或航空公司的具体融资租赁项目;(2)用于本市各类法人实施的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项目;(3)用于本市各类法人生产经营性项目引进先进设备、技术。

第三条本市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应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性项目引进先进设备、技术,以及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项目,除国家特批之外,不得结汇使用。

第二章管理试点及管理程序

第四条上海市发展改革委自2015年起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年度授权额度范围内审批本市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申请,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在年度授权额度范围之外,仍按现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年度授权额度在每年年初确定,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实施情况申请调增。

第五条本市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申请报告”报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本市境内机构凭上海市发展改革委批复,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债登记等手续。其中,以境外借款境内转贷款方式为本市境内机构提供融资服务的内资银行凭上海市发展改革委批复,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债登记、外债转贷款登记等手续。

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申请报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相关各方基本情况,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境外资金提供方基本情况、以及其它相关各方基本情况;

(二)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项目的基本情况,含项目审批或备案情况、项目规模、建设期、主要建设内容等。

(三)申请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融资条件的招标、比选或询价过程及结果;

(四)申请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规模、条件、用途;

(五)借款人的偿债能力、资信情况,申请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偿还及担保责任、还本付息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六)其他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申请报告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项目所涉协议(复印件);

(二)融资意向书(复印件);

(三)项目审批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四)其它必要文件。

第三章年度额度试点及管理程序

第六条对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实行年度额度试点。

本办法所指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是指年中长期境外融资额稳定在基本规模以上、信用信誉好的境内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公司)或其设立的项目公司、航空公司等。基本规模暂定为1亿美元。

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可根据全年业务发展计划申报年度中长期外债发生额总额度,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其上一年度执行情况及本年度业务发展计划、以及本年度总规模剩余情况批复年度中长期外债发生额额度上限。在此额度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可自行或通过全资子公司(含项目公司)筹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于当年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债登记等手续,并向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备案样式详见附件)。如市场发生变化,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经同意可于当年年中申请调整年度额度一次。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申请年度额度试点,应提出“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年度额度试点申请报告”报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年度额度试点申请报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试点主体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营状况;

(二)上一年度年度额度试点执行情况;

(三)本年度业务发展计划及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融资计划;

(四)其他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五)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年度业务发展计划的有关支持文件。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上海市在开展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试点过程中,主动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指导。当国家政策或管理体制发生重要变化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上海市可对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试点的内容和管理口径进行调整。

第九条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人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等监管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和事中事后监管,重要事项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根据国家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负责外债统计监测和处罚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由上海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