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法律
公布日期:2014-04-24
施行日期:2014-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现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