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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08〕7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2-29

施行日期:2008-02-29

时效性:已失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生活品质之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村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优化农村用地布局结构,切实保护耕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杭政办(2007)23号)的有关规定,特就开展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是我市今后一段时间内推进农村建设用地结构调整、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手段,是统筹城乡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是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的良好载体,是保护耕地资源、拓展用地空间、筹措用地指标的有力抓手。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抓好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工作。

二、项目申报

(一)申报主体。

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项目的申报主体原则上为乡镇(街道)政府或村民委员会。

(二)申报条件。

申请开展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项目的,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拟搬迁村民有下山脱贫或向城镇、中心村集聚的愿望;

2.拟复垦点和安置点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3.集中连片复垦面积50亩以上,拆迁户数30户以上,人均建设用地规模120平方米以上;

4.安置点不占用耕地或占用耕地面积小于复垦耕地面积50%以上;

5.安置点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安置点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

6.复垦工程及安置点建设周期原则上控制在2年以内;

7.符合上级其他有关要求。

(三)申报程序。

1.申请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项目的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整理范围内全体拆迁户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向所在乡镇(街道)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街道)政府受理申请后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研究内容包括:拟整理村人口、土地利用现状、可复垦面积、复垦区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拆迁户数及人口、房屋面积、建筑占地面积、拟安置户数及人口、安置点用地面积(含农用地面积和耕地面积)、安置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整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情况对比分析;安置点建设、拆迁补偿及复垦工程等资金来源等;工程建设计划、措施、效益等。

3.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项目通过可行性研究后,由乡镇(街道)政府向区、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实地踏勘并核对有关资料、图件后,对符合整村整理条件的,由申报单位落实农户安置点。其中安置点须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应由申报单位及时申请办理安置点的立项、选址和用地报批等手续。

4.区、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编制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并及时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应包含项目可行性研究有关内容及结论,安置人口数及清单,复垦指标是否交市本级回购,复垦工程初步规划设计,复垦地表土层来源等内容。拟于次年实施的项目应在当年10月底前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规划引导。规划编制是确保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项目科学、有序、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各区、县(市)要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在全面摸清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现状及其分布情况,并充分掌握搬迁农户安置意愿的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抓紧开展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保证资金投入。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后获取的建设用地复垦指标自愿交市本级回购的,其回购价格由市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根据整理成本及复垦指标市场交易情况实行一年一定。2008年的回购价格确定为14万元/亩。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指标回购资金须专项用于整村整理项目的投入,结余部分滚动用于其他整村整理项目,不得挪作他用。各区、县(市)应根据回购价格的变化,相应提高宅基地整村整理资金的补助标准。

(三)奖励用地指标。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后获取的建设用地复垦指标自愿交市本级回购的,市本级从当年省切块下达的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中按回购指标数的30%奖励给项目所在的区、县(市)。

(四)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鼓励提高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项目安置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对人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95平方米(含)以内的,按新增耕地实施奖励(2000元/亩);人均建设用地每降低5平方米再增加奖励2000元/亩,最高不超过20000元/亩。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及各区、县(市)财政各承担50%.奖励资金分配办法由各区、县(市)自行制定,分配对象应以农户为主。

(五)加大扶持力度。对通过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项目验收的村和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由市财政给予每个项目各5万元和2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各区、县(市)可按市财政补助给乡镇(街道)政府工作经费额度的50%另行安排奖励资金,对镇、村在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奖励。

(六)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挂钩。每完成(以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验收为准)1个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项目,可在当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中加0.5分。

第一批8个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试点村享受上述政策。

四、加强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认识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全力推进。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农业、林水、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项目的管理,努力提高复垦新增耕地质量;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区、县(市)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政府在资源挖掘、政策处理上的优势,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加强对乡镇(街道)复垦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促进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工作的全面展开。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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