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吉林市教育公租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13-05-23

施行日期:2013-05-23

时效性:已失效

为解决城区教师住房困难群体阶段性住房问题,调整城镇教育住房结构,完善教育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和《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吉林市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吉林市城区内教育公租房规划、计划、建设、房源和资金筹集、分配、使用、监督、管理。

二、本细则所称教育公租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教育系统投资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并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三、教育公租房的申请审核、房屋分配本着“三审两公开”原则,即学校审、区教育局审、市教育局和市房产局联合审;学校对内公示、市教育局对外公布,同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四、市教育局为吉林市教育公租房工作的管理部门。市教育局人事处负责公租房前期申请的统计、资格确认并公布公租房教师资格名单等资格管理;市教育局财务审计处负责公租房的购房押金和购房款等资金管理,对教育公租房单独建账;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负责公租房建设管理;市教育后勤管理中心负责物业管理。

五、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为利于引进人才和解决三代同堂、5人以上家庭住房问题,可适当建设部分80平方米以内的成套住宅,房源比例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总量的15%。

六、教育公租房申请人资格确认。

(一)申请教育公租房要经过以下程序:申请?初审?公示?复审?公示?缴纳押金?摇号配租?签约入住。

(二)教师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在职在编教师为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为在一个户口上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未婚子女;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教师可以作为单身教师申请。

(三)申请教育公租房应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在职在编教师;工作5年以上;无住房;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150元(根据市政府公布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家庭人均月收入限额)。

(四)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五)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同时符合下列情形,视为无住房: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包括无籍房或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六)申请人应按照市房产局保障住房程序进行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点提交书面材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

无住房情况证明;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市教育公租房申请点为市教育局人事处。市教育局将通过“三审”的拟承租户的收入、住房等有关信息在吉林市教育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教育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教育局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工程建设。

(一)教育公租房有三室A户型79.54平方米和两室B户58.32平方米型、C户型58.41平方米。

(二)教育公租房户型面积是与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4人及4人以下配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5人及5人以上配租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住房。

(三)教育公租房的建设成本为扣除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后的建设费用,包括实际缴纳的土地转让费用、建设前期费用及工程建设费用、配套费用。公租房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

(四)教育公租房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承租人公布经过吉林市财政局评审中心审核的建设种费用及单位面积成本金额(减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

(五)教育公租房交房标准为不含家具的简装标准,具体为:水、电、气表安装到户;代装网线、电话线、有线电视;统一安装入户防盗门;墙面、天棚刮大白刷乳胶漆,天棚安装吸顶灯;厨房、卫生间地面、墙面均采用防滑地砖、墙砖,坐便、成品立柱盆,厨房安装淘菜单盆、简单的灶台及橱柜;

地面装复合地板(地热)。

八、缴纳押金标准及选房方式。

(一)教育公租房一般按照先缴纳购房押金再行选房入住的方式。缴纳购房押金将不再缴纳公租房租金;缴纳购房押金,5年后只要再缴纳剩余的购房款即可;购房押金不计银行利息。

(二)购房押金按照1500元/M2标准收取,三室缴纳押金119310元,两室统一缴纳押金87480元;

(三)确定缴纳购房押金时间后,直接通知申请人并在吉林市教育信息网公布具体事项,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购房押金,按照缴款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

(四)无力缴纳购房押金的申请人,按照公开摇号选定剩余房源的方式选房。

(五)完成选房的申请人即为公租房的承租人。

九、租赁和退租管理。

(一)教育公租房租金标准按照8元/M2收取(房产局公布当地为11元/M2)。公租房的租赁合同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教育公租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月交纳租金,交纳日期为每月20日前。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发生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承租人应退出公租房:租赁合同期满;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地区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超过政府规定收入限制标准。

(四)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转租、出借的;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

(五)合同期内退出的承租人不退公租房租金。

十、购房管理。

公租房的出售价格以单位面积成本金额为基准,乘以建筑面积,为购房总金额。在租赁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购买居住的公租房。

(一)已缴纳购房押金的承租人按照多退少补的方式缴齐购房款。

(二)未缴纳购房押金的承租人需全额缴纳购房款。

(三)承租人应在市教育局发出购房公告的10日内缴纳的购房款,过期未缴纳者,视为自愿放弃购房资格。

(四)购买的教育公共租赁住房5年内不得进行买卖、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

十一、本细则报吉林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十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