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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记账式附息(十七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财库(2012)13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2-09-04

施行日期:2012-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2年记账式附息(十七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其中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部分不再另行分配额度。

(二)品种和数量。本期国债为3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300亿元,全部进行竞争性招标。甲类成员在竞争性招标结束后,有权追加本期国债。

(三)时间安排。2012年9月12日招标,9月13日开始发行并计息,9月17日发行结束。

(四)上市安排。2012年9月19日起上市交易。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其中试点商业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本期国债上市后,可以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商业银行制订。

(五)兑付安排。本期国债利息按年支付,每年9月13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5年9月13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及试点商业银行办理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六)发行手续费率。承销面值的0.05%。

二、招标

(一)招标方式。采用多种价格(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票面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标位,按面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15个以内(含15个)的标位,按各自中标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15个以上(不含15个)的标位,全部落标。

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75个以上(不含75个)的标位作无效投标处理。

(二)标位限定。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投标标位差为25个标位。

(三)时间安排。2012年9月12日上午9:30-10:30为竞争性招标时间;竞争性招标结束后20分钟内为甲类成员追加投标时间;甲类成员追加投标结束后15分钟内为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时间。

三、分销

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9月13日至9月17日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

四、发行款缴纳

各承销团成员于2012年9月17日前(含9月17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户   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账  号:277?12117

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

五、债权确立

财政部收到发行款后,通知国债登记公司确立债权。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2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1〕179号)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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