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税【2012】40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12-05-03
施行日期:2012-05-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