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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加强管理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18

施行日期:2006-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州市商务局、相关企业:

现将《商务部关于加强管理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6]1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州市及县级商务部门须到拟设立的直销服务网点现场查核,网点符合国家规定的,并与直销企业提交的网点方案完全一致的,方可出具确认函。对于原来已有的经营网点,如经查核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不予确认为直销服务网点。

二、州市及县级商务部门应加强直销业日常监管。对本辖区内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建立档案和电子表格,按确认和批准情况随时更新电子表格。并对本辖区内已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直销网点及时进行核查,将核查结果报省商务厅。

三、直销企业应严格按照《商务部关于加强管理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开展直销经营活动,规范培训、保证金管理、信息披露等活动,如有违反,一经发现,我厅将上报商务部严肃处理。

联系人:省商务厅市场流通处 杨学斌

电 话:0871-6113857

传 真:0871-3121298

二OO六年八月十八日

云南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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