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南方李锦记有限公司申报第二批直销服务网点征求意见的函

发布部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渝商委函〔2006〕23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30

施行日期:2006-08-30

时效性:已失效

万州、涪陵、黔江区,渝中、南岸、北碚、九龙坡、巴南区,永川、江津、合川市,忠县、荣昌、綦江、璧山、垫江、梁平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南方李锦记有限公司向我委报来拟在我市有关区县设立直销服务网点的方案,请你们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和《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商资函(2005)98号)以及《商务部关于申报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认可函和确认函格式的通知》(商资函(2006)5号)的要求,对该司拟在你区域建立直销业务服务网点方案进行核查,向我委出具审查、认可意见。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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