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对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直销服务网点认可工作的函

发布部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渝商委函(2006)22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25

施行日期:2006-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渝中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江北区、九龙坡区商委:

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在向商务部申请在重庆地区开展直销业务,该公司关于申请筹建重庆市直销分支机构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已经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初审,并研究同意该司在相关区开展直销业务服务网点认可工作。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和《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商资函[2005]98号)以及《商务部关于申报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认可函和确认函格式的通知》(商资函[2006]5号)的精神,请你们按照《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中“服务网点方案应能满足当地最终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性能、价格和退换货的要求。服务网点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的要求,对该司提供的直销业务服务网点方案提出认可意见报市商委。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