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中国农业银行融资租赁试行办法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7-01-15

施行日期:1987-01-15

时效性:已失效

第一条 业务宗旨

为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中国农业银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开办融资租赁业务。

第二条 租赁范围

凡经县以上有权机关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承租人)为生产、经营出口创汇或市场适销产品,购进成套生产流水线、单台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以及营业用器具,其资金不足,均可向中国农业银行各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申请办理融资租赁。

第三条 租赁原则和条件

融资租赁业务是融物与融资相结合的信用方式,即出租人购买承租人所需要的物品,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以租金形式分期偿还租赁物品费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必须依照下列原则和条件:

一、承租人必须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申请租赁的物品须经有权机关批准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或技术改造计划。

二、租赁的物品技术确属先进,经可行性调查评估经济效益良好。

三、承租人按期缴纳租金,如有必要应有相应经济实力的法人担保。

四、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使用权归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品转让或作为财产抵押,不论是否使用,均应按期缴纳租金。

五、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中途退约。

第四条 租赁程序

一、用户申请:

承租人需要租赁物件时,应提出租赁申请书,说明投资项目、投资总金额,预测后的经济效益,申请租赁金额、其他资金来源等情况,同时附具有权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当地的税务部门关于租金支付的有关批准文件、可行性论证、有经济实力单位出具的经济担保书。

二、审查论证:

出租人接到租赁申请书后应逐项认真审查,预测经济效益,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咨询论证,然后决定是否同意办理。

三、洽谈签约:

出租、承租人双方应就租赁物件及签订租赁合同的条件进行洽谈,在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见后,由承租人选定租赁物件和供货单位,由出租人与供货单位签订物件订购合同,明确物件名称、型号、规格、总价、付款办法、交货结帐日期、质量保证条件,并明确收货人为承租人,遇有质量问题,供货单位向承租人负责。

在签订租赁物件订购合同的同时,由出租人、承租人、交纳租金担保人三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租赁的物件及其总成本、租金总额;

(二)租赁期限以及每期应交纳的租金数额;

(三)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四)租赁物件的订购、交货、验收及其责任;

(五)租赁物件的维修、保养、责任和保险;

(六)租赁物件的毁损及灭失的处理方法;

(七)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力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担保单位应负的责任。

四、购置物件及通知起租:

出租人根据物件订购合同,一次或分次支付价款。承租人收货、验收、调试合格后,出具承租物件收据交出租人,出租人以起租通知书通知承租人起租,承租人按起租通知书所列金额,按期交纳租金。

第五条 租赁期限和租金

租赁期限参照租赁物件的使用年限、利用物件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和承租人的还款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从出租人付清物件总成本之日起计算,一般2至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租金在租期内平均分期(按季、半年)交纳,其计算公式为:

租赁物件总成本

租期租金=??????-+本期内实际占用租赁物件总成本的利息

租期内付租次数

租赁物件总成本包括租赁物件原价、运杂费、途中保险费、调试费和起租前垫付这些费用的利息(此项利息也可向承租人一次收清,不计入总成本)。计算本期内实际占用租赁物件总成本的利息时,其利率以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为基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浮动。

第六条 保证金及手续

签订租赁合同时,可视承租人的信用情况,按申请租赁物件金额酌收或免收保证金。收取的保证金应按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手续费按办理租赁手续的繁简、工作量大小,向承租人收取,一般按租赁物件总成本的0.5%至3%一次收取。

第七条 产权转移

租赁期满,承租人交清全部租金,出租人可向承租人移交租赁物件所有权,并收取租赁物件总成本0.3%至1%的产权转移费,然后开出产权转移证明书,将产权转移给承租人。

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保险

租赁期内的租赁物件,以出租人名义投保财产险,保险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信托投资公司的自营租赁业务,其它租赁方式也可参照本办法的基本要求办理。

二、中国农业银行各行营业机构办理的融资租赁业务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三、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中国农业银行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