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关于统一执行抵押贷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银发[1991]29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1-10-28

施行日期:1991-09-21

时效性:已失效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近几年来,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业务量不断增加,各地对抵押贷款利率的规定,理解和执行很不一致。为了促进抵押贷款业务的发展,完善利率体系现就人民币抵押贷款利率的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抵押(含质押)贷款利率按国际惯例应低于一般信用贷款利率,其利率水平按低于同期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一个百分点以内,由专业银行根据不同情况自行确定,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二、企业定期存款不能提前支取,如企业临时需要资金,可将存款作抵押品办理抵押贷款,其贷款利率水平按上述规定执行。抵押贷款的期限如果超过了该定期存款的到期日,那么存款作为抵押品不得支取,直到该抵押贷款到期归还为止。

三、凡与本通知不符的现行规定,均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从1991年9月21日起执行。

中国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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