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汇管函(1999)6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7-30
施行日期:1999-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你局7月2日请示和7月26日挂号邮件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汇发(1999)133号文《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境内居民
个人本人境内同一性质外汇帐户之间的资金可以划转,但与直系亲属帐户资金不得相互划转。考虑到吕能、黎辉
的特殊情况,经你分局审核外汇来源确为境外汇入,且凭证齐全的,可同意吕能、黎辉将原寄存在其亲属处的外
汇划转其本人帐户。
国家外汇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