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发文字号:法释【2004】4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04-04-14
施行日期:2004-04-19
时效性:已失效
(2004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4年4月19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