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发文字号:法释【2004】4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04-04-14

施行日期:2004-04-19

时效性:已失效

(2004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4年4月19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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