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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9-18
施行日期:2008-09-18
时效性:已失效
各会员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调整工作,如遇问题,及时与本所联系。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