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4)36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1-11
施行日期:2004-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常州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超比例计提折旧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27号)第二条的规定: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扣除未分配利润)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考虑到历史与现状,个别城市商业银行因情况特殊超过了规定的比例,应报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凡未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对超过规定比例部分增提的折旧,一律要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
因此,考虑到常州市商业银行购置捆钞机等与其经营活动有关,同意常州市商业银行超比例增提的1843413.92元折旧在税前扣除。
特此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