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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华代表处及其代表进境物品验放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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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海关总署关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华代表处及其代表进境物品验放问题的通知 北京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下简称“基金组织”)将在北京设立代表处。基金组织驻华常驻代表许合意(HOEEEKHOR)先生(马来西亚籍)已来华进行代表处的筹建工作,首席代表斯哥特(DOUGLASA.SCOTT先生)(美国籍)也将于今年底来华就任,并将运进一批自用和公务用品。由于中方与基金组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在华设立常驻机构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尚未签署,因此,对代表处及其代表有关待遇问题无明确规定,对上述两名代表目前也不发给外交官证。

考虑到《协定》的签署尚需一段时间,为保证代表处的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上述代表处及其代表运进(含代表携带)公务和自用物品(包括汽车),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在直接需用数量范围内的,凭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保函准予免税运进。《协定》正式签署后,我署将及时转发你关按《协定》有关条款补办有关手续。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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