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关于做好交易相关系统印花税率参数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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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4-23

施行日期:2008-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做好交易相关系统印花税率参数调整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3‰调整为1‰。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交易相关系统的参数调整工作,如遇问题,及时与本所联系。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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