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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4-23
施行日期:2008-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做好交易相关系统印花税率参数调整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3‰调整为1‰。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交易相关系统的参数调整工作,如遇问题,及时与本所联系。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