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7-09-15
施行日期:1997-09-15
时效性:已失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内工商法字〔1997〕140号请示的答复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行政处罚适用问题的请示》(内工商法字〔1997〕14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可以单处吊销营业执照,也可以罚款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一九九七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