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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的转移及契税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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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0-03-25

施行日期:2010-03-25

时效性:已失效

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的转移及契税工作的通知

自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开展以后,一般农村土地买卖已日趋减少,为顺利推进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限制农村资本主义的发展,特对农村土地的转移及契税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对农村土地的买卖在法律上虽不禁止,但在实际工作中应防止农民不必要的出卖和出典土地,因此,今后农村土地买卖、典当及其他转移,均应首先报请乡人民委员会审核,转报区公社或区人民委员会批准(未设区的报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并取具区公所或区人民委员会的介绍信(未设区的应取具县、市人民委员会的介绍信),始得办理契税手续。
  上列各机关对于申请开具土地买卖、典当及其他移转介绍信的事项,必须查明其原因,分别处理。对于农民因生产、生活困难,而出卖、出典土地者,应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以免他们出卖、出典土地;对于农民之间为了生产上的便利,而互相调换远近好坏土地的,则不应加以限制;对于以出租土地进行剥削为目的而购买土地者,以及对于无正当职业、不事生产而出卖、出典土地维持生活者、则不应开给介绍信。

二、过去有些地区为了便于控制契税税源,防止土地转移的中间剥削,曾在农村中设立土地买卖交易员。近据各地反映,有些交易员为了抽取手续费而促成土地买卖,甚至有个别的不按政策办事。因此,凡设立乡村交易员的地区,应取消交易员。原交易员的工作,交由乡人民委员会负责办理,此项工作的要点是:深入了解土地买卖、典当的情况,对不必要出卖、出典土地的农民,进行说服教育,必要时帮助其解决困难,以防止其出卖、出典土地,而不是单纯办理土地买卖手续。对因办理土地移转所得的手续费,应作县级财政收入,不宜归作乡村经费,更不应作为私人收入,以免乡人民委员会为自筹经费或经办人为个人私利,而促使土地过多的转移。

三、县人民委员会,今后对于经过税契手续而发生的土地所有权的变动,应加以登记,并于每年年终时加以汇总,上报省人民委员会转报国务院。特此通知。

195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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