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订定「导游人员接待大陆观光团机场临时工作证申借作业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观业字第0940002455-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1-25

施行日期:2005-01-25

时效性:已失效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交通部观光局观业字第0940002455-1号函订定发布全文9点

一、为妥善接待大陆旅客来台观光及维护机场秩序,特订定本要点。

二、导游人员接待大陆观光团应向交通部观光局(以下简称本局)机场旅客服务中心申借临时工作证,其申请方式如下:

(一)于所接待之大陆观光团当次班机实际抵达前三十分钟内,持导游执业证及国民身分证(或其它由公务机关所发、贴有相片且在有效期内可资证明身分之证件),亲至本局机场旅客服务中心办理借证并领用导游背心。

(二)申借临时工作证应填具申借书表(如附件一)及临时工作证副卡(以下简称副卡,如附件二)。填写申借书时,应以正楷、繁体书写,字迹并应清晰。

三、本局机场旅客服务中心核发导游人员临时工作证,应查明导游人员系经安全查核及参加本局机场实地教育训练结业;其所接待之大陆观光团确为当次入境且确为该团之接机导游,并核对其导游执业证及身分证件、照片与本人相符无误,同时留置其身分证件后,发给临时工作证、副卡第一联及导游背心,并以电话通报航空警察局勤务指挥中心。

四、导游人员领取临时工作证进入机场管制区,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导游人员领取临时工作证及背心后,应立即穿上背心,并将临时工作证及导游执业证佩挂于胸前明显处并随身携带副卡第一联,依规定行进动线进入机场管制区大陆观光客专属证照查验台后方等待旅客,不得越区活动。

(二)全团旅客证照查验完毕,导游人员应确实清点人数并将收到之大陆旅客入出境许可证集中妥善保管(应保管至旅客出境始得发还),依规定行进动线集体带至行李提领处提领行李并引导至海关检查台检查后入境(流程图如附件三)。

五、导游人员带领大陆旅客出关后,依规定动线亲至本局机场旅客服务中心办理大陆观光团入境通报,并同时缴回临时工作证、副卡第一联及导游背心,经本局清点无误后领回所留置之身分证件并带领观光团直接上车离站。

六、本局机场旅客服务中心于每日上午九时,将前一日所收回之副卡第一联汇整,并依航空警察局公关室联合发证台所提供之报表填具列册(临时工作证、副卡遗失应附上导游人员签具之临时工作证遗失申报书并于报表中注记,副卡漏章情形亦须一并载明),径送航空警察局公关室联合发证台备查。

七、临时工作证、副卡、导游背心遗失申报、注销或申请补发方式如下:

(一)申报遗失:

1.导游人员遗失临时工作证、副卡或背心,应即向本局机场旅客服务中心申报,并于原申领书表上叙明理由;其遗失临时工作证或副卡者,并应签具临时工作证遗失申报书(申报书格式如附件四)。

2.本局机场旅客服务中心接获导游人员临时工作证遗失通报经确认无讹后,应立即通报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中正国际机场为航空警察局勤务指挥中心,电话:○三?三九八二一七七,高雄国际机场为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七?八○一一四四七、○七?八○一一二七九)报备挂失。

(二)临时工作证注销作废及申请补发:

1.临时工作证未能于二十四小时内寻获时,导游人员应向机场航空站会计室填列缴费四联单径向机场银行缴纳证件重制手续费及工本费新台币壹仟元整,并将缴费收据影本送本局。

2.本局机场旅客服务中心应出具遗失证明书壹式贰份(如附件五)连同导游人员缴费收据影本函送航空站办理挂失、注销作废并申请补发。

八、导游人员持用临时工作证应遵守下列规定,违者依相关规定处理:

(一)应妥善保管使用,如一年内遗失二次者,停止借证一个月,遗失三次者,停止借证三个月,遗失四次以上者,停止其借证六个月。

(二)限由申借人本人使用,不得越区使用或转借他人使用,越区使用者依情节轻重停止其借证三至六个月;转借他人使用者,于相关单位调查尚未结案前不得借证。

(三)导游人员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申借临时工作证:

1.因案羁押侦审中。

2.伪变造或冒用机场工作证者。

3.有走私贩运违禁物品事证者。

4.在机场煽惑群众滋事获有事证者。

5.妨碍公务执行情节重大者。

(四)导游人员有下列情事之一,除依法规处罚外,并停止其借证三个月:

1.违反民航管理法令者。

2.携带违禁管制物品、超额币钞或未税物品进出者。

3.从事与职务不符活动、造成不良后果者。

4.未经核准私自会晤过境旅客者。

5.在管制区内故意不佩挂工作证者。

(五)因可归责于导游人员之事由未能准时接机,致大陆观光团暂留机场者,停止其借证一个月。

九、导游人员应切实遵守上列各项规定及发展观光条例、导游人员管理规则之规定。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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