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境行平字第0942038732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15
施行日期:2005-08-15
时效性:已失效
一、本作业程序于中华民国护照逾期,持照人至国外机场(港口)欲搭乘之公司柜台办理报到时适用。
二、国外机场(港口)办理登机(船)之公司服务人员,应检视该中华民国护照上有无记载身分证统一编号,并将其护照数据页影本传真至欲抵达之机场(港口)该公司服务人员,由该公司人员洽入出境管理局机场(港口)服务站审查。
三、入出境管理局机场(港口)服务站人员经查核无下列情形之一者,同意其登机返国:
(一)丧失国籍。
(二)其人已返国。
(三)1997年2月19日前即进入大陆地区。
四、入出境管理局机场(港口)服务站人员应就查询结果,在其传真之护照资料页上注记是否同意其登机(船),并加盖服务站章戳,正本交该公司人员电报或电传国外机场(港口);另影本留存服务站备查。
五、经同意之人员搭乘之班机(船)抵达后,由该公司人员带领至原服务站洽办入国证明书及入国许可证副本。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