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修正「经济部所属事业指派加班控管注意事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经营字第0940061849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5-03

施行日期:2005-10-24

时效性:已失效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经济部经营字第0940061849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7点

一、经济部为提升所属事业工作效率,避免不必要加班,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二、各事业在正常工作情况下,不应有员工加班之情事,惟遇有紧急、突发事件(如天灾、事变、订单突增…等),或人力确有不足,无法于上班时间处理完毕,且须继续处理,并经主管指派加班者不在此限。

三、各事业主管指派加班依下列原则办理:

(一)一级单位正副主管以上人员应避免加班;如确有必要时,应依程序报经其上级主管同意后始得加班。

(二)员工加班应由主管指派,并依权责签请上级主管核准,不得授权。

(三)如发生紧急事故,须立即加班处理,主管得先行指派,惟仍应即补具文件,签请上级主管核准。

(四)主管指派加班,应核实计算加班时间,并追踪员工加班之工作成效,列入绩效考核。

(五)员工加班以补休为原则,并依劳基法规定办理。

四、各事业离退人员,请各事业确实依照下列原则管理:

(一)各事业应避免年龄较高之员工,从事轮班及耗费体力之工作,工作指派应以技术、经验传承或指导后进为主,以利于人力接替安排,俾免造成业务交接困扰。

(二)对于符合退休条件之员工,尤其是一年内将届退人员,应列表管理,并于退休前六个月以书面通知单位主管,避免指派加班。六个月内将届退人员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故而有从事戒备、抢修或抢救等紧急加班之必要时,除按本事项第三点第三款规定办理外,应每季汇整陈报事业主持人备查;至其因轮班工作而有产生加班情事者,应每月汇整先陈报事业主持人核定。

(三)申请优惠离退人员,应于离退前六个月提出申请,离退前六个月,不应指派加班,如有特殊情形,确须指派加班,应在不违反劳基法,征得员工本人同意补休后,方指派加班,并应于优惠离退申请书上载明前述条件,由申请优惠离退员工切结。

五、其它加班控管应配合事项:

(一)运用信息科技控管加班,俾及时处理加班异常情况;并将员工加班之数据公布于公司内部网站,经由数据透明化、公开化及内部评比,以利加班控管。

(二)对于部门或个人加班有异常者,应即个案检讨,促使部门主管负起加班控管责任。如当月份加班异常,除查处相关主管责任外,并至公司报告及检讨。

(三)执行强制休假(特别休假)政策时,应于年度开始即周知员工应休天数及要求排休,并应避免因休假而另找人代班而发生加班费。

(四)加班费预算应由公司集中管理运用,不得预先分配,各单位应依照发生加班之事实,核实向公司申请,并经公司依实际情况审核后,方可动支。

(五)事业除因交班时发生重大事故须继续处理而发生加班外,正常交接班之管理,请确实检讨,并由公司派员实地了解交接班交接作业暨报支加班情形及是否有交接班加班之必要。如经检讨现阶段仍需维持交接班加班者,以在十分钟内完成交接班为原则,并按实核算。

无核发交接班加班费之事业,仍继续维持。

(六)各事业放(休)假日出勤,如有发给出勤加班费者,应依劳基法规定,加给一倍工资或以补休为原则。如遇特殊节日,所支给之待遇超过劳基法规定部分,应以奖金方式支给。

(七)事业于岁修、大修时,不应有全面加班之情形,应配合工程进度妥适调度人力与调整出勤时间,避免不必要加班。

(八)严禁以加班费名义支付固定津贴。

(九)执行工作时间弹性化,避免发生加班。

六、各事业之加班控管由总经理负责,并应订定加班控管评比办法,对于主管之加班控管成效,应予奖优惩劣,且作为年度经营绩效奖金核发之重要指标。

七、本注意事项陈报 部次长核准后实施。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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