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修正「行政院及所属各机关公务人员终身学习护照核发及认证作业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院授人考字第094006539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0-24

施行日期:2005-10-24

时效性:已失效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940065393号函修正发布第1、4点条文;第1点条文自即日生效;第4点条文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一、行政院(以下简称本院)为核发公务人员终身学习护照,并认证公务人员得参与之学习机关(构),以推动公务人员终身学习,特订定本要点。

四、各机关公务人员参与经认证之学习机关(构)所开设学习课程,每人每年最低学习时数为三十小时,与其业务相关之学习时数不得低于十小时,荐任第九职等以上主管人员之业务相关学习时数不得低于二十小时。参加学习总时数超过三十小时者,得由各机关视其绩效,酌予奖励。其参加学习时数之多寡,并作为公务人员年终考绩及升迁之评分参据。

经机关指派或核准参加之训练进修者,依相关规定给假。自行于办公时间参加与职务相关之课程,经机关同意,其时数未超过最低学习时数者,得给公假。

台湾当局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