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民他字第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3-03-08
施行日期:1993-03-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2〕第174号《关于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民事调解书,当事人并未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提出再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人民法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而又必须再审的,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