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再审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民他字第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3-03-08

施行日期:1993-03-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2〕第174号《关于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民事调解书,当事人并未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提出再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人民法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而又必须再审的,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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