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发文字号:法释【1999】7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99-02-11
施行日期:1999-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 1999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