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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为原告(或上诉人)以及执行申请人时免交其诉讼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高法(2001)16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9-14

施行日期:2001-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本院粤高法[2001]78号《关于积极配合各级党委、政府,依法做好追收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债权工作的通知》已通知各级法院在审理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为原告或申请执行的案件时,所发生的诉讼费用,全部免交,法院因此项工作的立案、审判、执行需要经费的,可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2001]19号文件规定,向同级财政申请经费补助。为明确免交诉讼费的范围、对象和办理免交的程序,现就有关问题具体通知如下:

1.适用粤府[2001]19号、粤高法[2001]78号文件规定免交案件诉讼费用的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范围包括:

(1)城信社:全省的城市信用合作社都纳入处置范围之内,免交案件诉讼费用;

(2)农金会:全省的农村合作基金会都纳入处置范围之内,免交案件诉讼费用;

(3)信托投资公司:全省实施停业整顿或比照停业整顿方式处置的信托投资公司有15家,另有13家办事处和1家营业部,分别是: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珠海经济特区信托投资公司、汕头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汕头市华侨信托投资公司、汕头市信托投资公司、佛山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山市信托投资公司、江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肇庆市信托投资公司、惠州市信托投资公司、潮州市信托投资公司、湛江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茂名市信托投资公司、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汾江办、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中山办、江门国投江信营业部、广东省华侨信托投资公司江门办、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开平办、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新会办、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鹤山办、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台山办、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鹤山办、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潮州办、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汕尾办、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陆丰办、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梅州办、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韶关办。以上机构都纳入处置范围之内,免交案件诉讼费用;

(4)城商行:目前全省已实施停业整顿的城商行只有汕头市商业银行1家,故汕头市城商行纳入处置范围之内,免交案件诉讼费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按照这一规定,缓、减、免交诉讼费用应由案件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不予办理。

3.各级法院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为原告(或上诉人)以及执行申请人提出申请免交诉讼费用的,可同意其免交预交的诉讼费(或上诉费)、判决确定由其承担的诉讼费以及执行费。

4.各级法院应依照粤府[2001]19号文件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申请经费补助。

5.各级法院对此类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况应作专门登记,并报本院立案庭备案,以便统一掌握。

2001年9月14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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