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美国宝洁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始建于1905年的公司,早在1976年,“tide”就在中国获准注册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香皂、肥皂、洗剂及擦亮制剂”。该商标的有效期已续展至2006年5月7日。原告还获准注册了“tide/汰渍”组合商标,有效期至2007年9月6日。此外,原告还在世界上160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370个“tide”和“tide/汰渍”商标。这些商标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许可其在中国投资组建的广州宝洁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使用“tide”及“tide/汰渍”商标。经过原告及广州宝洁洗涤用品有限公司的投资努力和精心维护,“tide” 及“tide/汰渍”商标已是家喻户晓,应认定为驰名商标。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崛起和网络资源更广泛地被开发和利用,原告制作了网上营销计划,并于1995年7月在国际互连网上注册了www.tide.com域名。当原告准备在中国互连网上注册www.tide.com.cn域名时,却发现该域名已被被告天地电子集团注册。被告显然是不恰当地利用了原告驰名商标的商誉,构成了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因此,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