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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和署名权的区别是什么

2019-09-20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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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作者有对其发表的作品署名的权利,也是最基本的权利。或许有人会问署名权与姓名权有什么关系,两者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区别。所以下面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姓名权和署名权的区别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找法网。

  一、姓名权和署名权的区别是什么

  (一)署名权

  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极为复杂的民事权利,客观上已经成为最复杂、最深奥的法学分科之一。而署名权便是这种复杂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

  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一项权利,各国法律都有规定。对于什么是署名权,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中国著作权法的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又称姓名表示权。

  第一种观点,将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联系在一起,容易使人误将署名权等同于作者身份权。

  第二种观点注意到了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的区别,准确地把握了署名权的实质,即在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而不管这种标记出于什么目的。在理解署名权的含义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二)署名权的主体

  署名权主体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创作作者的自然人。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第11条、第17条的规定,作者有三种情形:

  第一,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第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三,由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作者这一概念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作者不仅包括一切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而且也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或广播组织;狭义的作者仅包括进行文学艺术、音乐或戏剧作品的创作人。因此,哪些人可以成为作者要由各国法律甚至国际公约来规定。另外,署名权与著作权主体也是两上不同的概念,这是因为作者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著作权包含有多种权利,其主体情况复杂,作者仅是著作权基本主体之一。除了作者之外,著作权主体还包括继承人、国际组织等。

  署名权可以独立于著作权其他权利而成为作者单独享有,故署名权主体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

  (三)署名权的客体

  主要有"作品说"与"人格利益说"两种。同意"人格利益说"。因为按照通说,人格权所要维护的是某种人格利益,署名权虽然属于民法上的人格权而不属于身份权,其理所当然应以某种利益为客体。这种客体是什么呢?应是"作者与作品的联系",具体地讲就是作者对自我身份的公开进行控制。这体现了作者对其身份是隐瞒还是公开以及隐瞒或公开方式程度的意志自由隐私利益。

姓名权和署名权的区别是什么

  (四)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为: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二、署名权的行使限制

  权利的行使应受限制,这是现代民法的基本要求之一。尽管法律没有规定,在有些情况下,署名权的行使也应受到限制。如某作者在作品出版前决定不在作品上署名或署上一种姓名,在书稿印成后又要求署名或改变署名,除非出版社愿意接受,否则作者的要求就难以实现。再如,有些作品已经多次使用后,使用者难以表示出原作者姓名,如经多次演绎的作品,即可不指出其姓名。

  三、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的区别

  作者身份权,是指作者所享受的要求被承认为作品作者的权利,。该权利具有以下内容:一是作者有权要求他人承认对其创作的作品的作者身份,该权利具有绝对的排他性;二是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公开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在何种范围内公开其的作者身份权。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是不是含义相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两种权利是同一个意见,即作者有权在发表了的作品上署名以昭示自己作者的身份”。另一种观点认为“不是一回事而是两回事,不是一项权利而是两项权利”。在立法上,大多数国家将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规定在一起,但也有少数国家将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分开规定或仅规定署名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项把署名权解释为“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也属将署名权等同于作者身份权的立法例。作者署名权是作者基于其创作行为而产生的要求他人承认其对作品创作资格的一种权利,是作者最基本的权利,是行使其他著作权权能的前提和基础。署名权的行使,在大多数情况下就是用来说明作者身份的。因此,署名权是作者身份的一种表现形式,但不是唯一的形式,除署名之外,还可通过对作者身份的介绍、真名登记等其他方式来表明作者身份。但是,署名权并非作者身份权的一部分,这是两种平行的权利。如前文所述,署名权的实质在于控制作者与作品关系以公开或隐瞒其作者身份,目的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或防止遭受某种损害。

  根据法律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但不一定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等单位,而且姓名权只能够是自然人。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姓名权和署名权的区别是什么的相关知识。若大家还有其他疑问亦或是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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