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著作出租权的性质及法理依据

2012-12-18 22:29
找法网官方整理
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知识产权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著作出租权是著作权人享有他人有偿使用作品及其作品复制件的权利。我国1990年的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出租权,仅于该法的实施条例中规定出租是发行的方式之一。我国著作权法根据国际上发展的趋势,于2001年修改时增订了出租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各项国际条约的规定从理论和

  著作出租权是著作权人享有他人有偿使用作品及其作品复制件的权利。我国1990年的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出租权,仅于该法的实施条例中规定出租是发行的方式之一。我国著作权法根据国际上发展的趋势,于2001年修改时增订了出租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各项国际条约的规定从理论和实践上解决了出租权的存在与版权中发行权“权利穷竭”之间可能产生的冲突,出租权可以认为是权利穷竭理论的例外。而且,出租人将作品复制件租出去,收取一定的费用,一定时间后,作品复制件还要回归出租人。显然出租不同于发行,它作为与复制、发行等平起平坐的一项权利而不在“发行”项下,是顺理成章的,因此,著作权人发行权一次用尽不适用于出租。

  此外,出租人此时出租的已不单单是作品复制件这一有形物,这里面已包含有作为智力劳动成果的作品的内容。出租权如果仅仅被看作是作品复制件人行使所有权的一项权能,而不被确认为作品著作权人的一项权利,那么对著作权人来讲是不公平的。因为作品复制件所有人在行使其物的所有权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而且是盈利性地使用了作品。

  因此,著作出租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而存在,有其独立的主体、客体及内容,属于著作财产权的范畴。对于出租权的法理依据,笔者认为,之所以赋予著作权人以出租权,是由于作品复制件是作品和载体的双重结合,出租者出租作品复制件,实质上是在出租依附于载体上的作品。作品享有人即著作权人因此而享有禁止他人出租其作品复制件的权利。

  首先,作品复制件是作品与载体的双重结合,作为作品表现形式的载体,绝不是作品的本身。作品复制件本身并不仅仅是单一的有体物,同时也是作品的载体,它虽不是作品本身,但包含着作品,并且作品与载体不可分离。一方面作品作为一种精神产品,在空间上是无形的,不可触摸、不可耳闻目睹,其本身无法被感知,只有附着于一定载体,才能被感知。没有载体的作品是无法客观存在于世的,无从谈起作品的存在。另一方面,载体亦离不开作品,离开了作品,单一的载体并不能构成作品复制件,就只剩普通的稿纸、塑料品等物体。

  其次,出租者出租作品复制件,其实质是出租作品。作品复制件是作品和载体的双重结合,当出租者将作品复制件出租时,并非单一的将载体出租,而将作品一同出租了。并且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是以租赁作品为合意,出租人以载体上附有作品为前提,出租作品复制件,承租人以欣赏作品之目的,承租该作品复制件。

  再次,作品复制件购买者是无权对作品进行出租的。一般而言,出租权并不受权利耗尽原则制约。换言之,经著作权人同意售出以后,著作权人仍对这些复制件享有出租权。因此对于购买者而言,其合法购买作品复制件,依法享有对载体的所有权,并取得了对作品欣赏的权利,但并未因为购买作品复制件这个行为而取得对作品的著作权,在未经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其无权对作品进行任何处分,包括对作品进行出租。

  推荐阅读:

  

  出租权

知识产权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5667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知识产权律师团,我在知识产权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