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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的范畴内

2018-12-19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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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实践中,舞台表演者的表演作品属于著作权的形式之一,那么舞蹈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的范畴内?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近年来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一直在不断的提高,舞台表演者的表演作品属于著作权的形式之一,他人如果要使用著作权作品表演的应当支付报酬,否则就构成侵权。那么舞蹈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的范畴内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舞蹈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的范畴内

  《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舞蹈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的范畴内

  第三十八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下行为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版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行为。

  因此,舞蹈作品属于著作权的范畴,在认定舞蹈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侵权时,需要满足以上条件。

  二、侵权责任的承担

  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舞蹈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的范畴内的相关内容。综上,舞蹈作品属于著作权的范畴内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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