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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修改权、改编权纠纷法律风险怎么防范

2018-09-19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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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著作权中的修改权、改编权的侵权在剧本方面一般比较多发。在翻拍电影或电视剧的时候,修改、改编在所难免的。但是这样又会诱发许多法律的问题,一不小心就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了。那么剧本修改权、改编权纠纷法律风险怎么防范呢?下面有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剧本修改权、改编权是著作权人的两项基本的权利。不容许随意侵犯他人著作权。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以下资料。

  一、著作权法对再创作的保护理念

  著作权法出于对文化传播、交流的鼓励,一般只保护作者的表达,而不保护其思想。所以著作权法允许不同的作者对同一描述对象分别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创造力,创作出属于自己的作品,任何人对客观存在的事件、公知事实都不享有垄断的权利,并且任何人都无权禁止他人从已有的作品中获得启示或得到启发。针对同一客观存在,任何人均可以运用自己的情感、思想、知识、经验创作出不同表现形式的作品。即使一部作品在创造过程中,从已有的作品中得到了某些启发,或者汲取了某些营养,只要该作品在具体的表达中没有以不合理的方式使用他人的作品,没有将他人作品据为己有,则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

  二、剧本的各个阶段及法律地位

  (一)形成剧本的阶段

  编剧编写剧本不是一蹴而就的,剧本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几个阶段:故事梗概、故事大纲、剧本大纲、分集剧本大纲、分集剧本、剧本最终完成,剧本修改稿、剧本终稿。

  (二)剧本各阶段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

  根据著作权法对文学艺术作品的再创作的基本理念,并不是剧本形成的每一个阶段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全面的保护。

  故事梗概、故事大纲阶段。

  此阶段只为剧本的雏形,故事梗概、故事大纲被作者表达出来的部分少则几百字,多则一千多字,由于表达出的内容过少,大部分的内容更多的停留在主题、思想、创意点子等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任何人可以借鉴使用的“思想“阶段。如果他人将此部分借鉴、扩充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形成一部几万字或几十万字的剧本,法院一般不会主张改编剧对扩充后剧本的著作权。

  剧本大纲、分集剧本大纲阶段。

  剧本大纲、分集剧本大纲阶段属于过渡阶段,也属于很尴尬的阶段。因为属于大纲,所以其仍大部分的属于故事主题、背景,缺少细化的内容。但由于其已经细化到了分剧集的地步,所以又包含一部分相对细化的、明确的内容。所以认定抄袭、改编往往从此阶段开始对比。具体能否构成抄袭,需要根据事实证据具体认定。

  在程XX与中央电视台、广西中大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文联影视制作中心、广西电影制片厂等著作权纠纷案中,由于编剧与制片方未签订合同的情形下提交了剧本,后剧本被大面积修改,拍摄成为其他电视剧,法院认定:认定野X在修改文崇礼剧本时参考了《桑》剧第二稿的内容。但由于两部作品的具体内容,以及主要人物及相互关系并不相同,法院最终为支持编剧的剽窃主张。

  分集剧本、剧本最终完成,剧本修改稿、剧本终稿阶段。

  此几种阶段,由于剧本的具体内容已经形成,编剧可以根据剧本主张自己的修改权和改编权。

  三、剧本的修改

  编剧对自己的剧本享有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在剧本的上述每个阶段中,单纯由原始编剧修改自然不存在著作权法中改编权的争议。编剧纠纷关于剧本改编权的纠纷主要缘于在剧本的形成的几个阶段中,新的人员参与进来,最终主张剧本著作权的问题。

  按照著作权的基本原理,编剧有权主张他人未经许可修改其作品,同时可以主张其保护作品完整权。但剧本这一特殊的作品形式,决定了编剧在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相关权利上妥协和退让,编剧与制片方签订的剧本合同的目的在与编剧编写适合拍摄电影的剧本,一旦剧本不适合拍摄,就无权拒绝对剧本的修改,甚至无权拒绝他人对剧本的修改。否则构成违约。

  剧本修改的争议核心在于,参与剧本修改的人能否主张剧本的著作权。从剧本纠纷司法实践来看,

  (一)单纯的进行简单的格式、细微之处的修改,从事统稿、修改和定稿的工作的人不享有剧本著作权。

  在胡X与北京华录百汇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北京非常时代影视传媒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中,北京朝阳区法院认为:由于胡X自己以及华录百汇公司、非常时代公司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胡X在《儿子》剧本定稿中从事了统稿、修改和定稿的工作,而其所从事的统稿、修改和定稿工作中并不包含创作的内容。

  向朝X与遵义市川剧团、徐X著作权纠纷案中,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在向朝X完成《红妹》第一稿后,叶XX、邹XX等人对剧本的修改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修改意见,这些意见对于提高作品的语言及文学性很有益处,但剧本的主题思想、故事情节、人物设置等内容均未因此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因此,上述修改行为并非创作作品的行为,不能改变《红妹》剧本系向朝X个人作品的性质。

  (二)修改剧本达到创造性的高度,构成合作作者。对涉及全剧的基调、人物性格和人物关系等关乎全局内容的修改,构成编剧。

  在李X与北京新世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李X参与了对王XX导演修改稿的修改工作,且该修改的内容涉及人物性格、人物关系、全剧基调等有关全局的根本性问题,对剧本是否能够用于拍摄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李X的修改工作起到了编剧的作用,李X应当为涉案剧本的编剧。

  在王X与葛X、春风文艺出版社著作权纠纷案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并非所有参与剧本修改工作的人员均可成为剧本的合作作者,而需视修改者的工作是否构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定,简单地编辑、机械地整理或提出口头修改意见等均不能使该修改者取得合作作者身份。本院根据现有证据确认王X在剧本修改过程中所做工作包括:执笔剧本的具体改动;将剧本从头到尾都过了一遍,除第15、16、17集之外对剧本均进行过修改;对剧本中的剧情设计、人物构造、故事走向等进行修改等。虽曹XX无法确定王强具体修改的比例,但本院已可以确认王X在剧本修改过程中实际完成了部分具有独创性的创作工作

  四、剧本的改编

  (一)修改与改编的界限

  修改与改编的相同点在于两种行为都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的,无论是修改还是改编,都需要经过编剧许可。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修改不形成新的作品,改编形成新的作品。

  (二)剧本改编形成作品的形式

  剧本包括舞台剧本、电影剧本、电视剧剧本等等,这些不同形式的剧本可以相互改编形成,当然,上述剧本形式可能由小说改编而来,也可能先有剧本,后改编成为剧本小说。

  (三)剧本改编的主要争议

  改编后作品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刘XX与田X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虽然原告的证据证明了被告的电视剧剧本是在在原告的电视剧剧本改编而来,但无权主张改编后剧本的著作权,法院无法认定原告的共同编剧身份。但原告系电视剧剧本的原著作者,依法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经作者同意并许可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改编自原告原著小说的剧本搬上屏幕,且未表明原告的原著作者身份,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上述权利,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虽未原著作者,但并未直接参与改编后小说《长恨歌电视小说》的创作,故其不享有对该小说的署名权。《长恨歌电视小说》系由案外人蒋XX在同名电视剧剧本的基础上改编而成,系争作品中参考和使用了原告创作的《长恨歌》话剧剧本中的部分内容,且未向原告支付报酬。本院认为,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故被告海润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长恨歌》话剧剧本著作权中的获得报酬权,被告海润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对于系争作品中使用了同名电视剧剧本中的内容一节,本院认为,根据《剧本创作合同书》约定,被告海润公司系同名电视剧剧本的著作权人,故被告海润公司委托案外人蒋XX在被告海润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基础上予以改编成系争作品,并不涉及对原告按照《剧本创作合同书》中所约定的享有的权利的侵犯。

  改编后原作作者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改编他人作品,应该经过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并不得侵犯原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一般情况下,改编后的作品应该以一定方式表明作品的来源,如:“该剧由XXX长篇小说改编“等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都知道要修改或者改编作品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才可以实施,而改编作品由改编人享有著作权,但前提不得侵害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总结整理关于“剧本修改权、改编权纠纷法律风险怎么防范”的相关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本文为了供大家学习参考,正文转载“许超_娱乐法律师的博客”,如有版权问题,及时联系小编删除或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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