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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上转载作品构成侵权该怎么处理

2018-12-10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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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实践中,在网络上转载他人作品未标明出处的可能构成侵权,那么网络上转载作品构成侵权该怎么处理?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这是一个网络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人们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意识也在逐渐提高,在网络上转载他人作品未标明出处的或者未支付原创者报仇的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那么网络上转载作品构成侵权该怎么处理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网络上转载作品构成侵权该怎么处理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所以,如果在网上发表文章时作出了不准转载的声明,其他网站转载是一种侵权行为;或者,虽然没有作出不准转载的声明,但其他网站转载时没有支付报酬,也应该是一种侵权行为,可以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网络上转载作品构成侵权该怎么处理

  二、转载他人的文章是侵权吗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纸期刊已发表的作品的行为。

  报纸、期刊转载其他报纸已经发表的作品,是《著作权法》赋予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1、《著作权法》允许其他报纸、期刊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必须遵守以下三个要求:

  (1)著作权人未作不得转载声明的作品,才可以转载;

  (2)只适用于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必须按规定支付著作权报酬。

  2、对于报纸、期刊转载作品的要求,《著作权法》的规定是:

  (1)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2)对作品内容的修改,应经作者许可。

  报纸、期刊转载他人作品,是否应注明作品的作者、作品的最初出处,《著作权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是转载人应当按《著作权法》的其他规定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最初载登的报纸、期刊的出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的出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引用与转载在著作权限制领域中,也是两种不同的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广义上的转载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合理使用的转载,即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或是在作者未作出反对声明的情况下,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正变得越来越严重。这主要是因为社会公众法律意识淡薄,很多人在网络上浏览、复制、下载作品时,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或明知是侵权行为却贪图免费的资源而一意孤行。而作为著作权人一方也没有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明知自己的作品被其他人使用,却因为举证困难、诉讼成本高等原因而放弃交涉或起诉,助长了这类侵权现象的滋长。

  常见的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有:未经作品权利人许可,擅自发表其作品;未经许可擅自以复制、展览、发行、放映等方式将作品用于网络传播;将他人作品用于网络传播,未按约定支付报酬;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剽窃他人作品。一旦著作权人诉诸法律,这些侵权行为人要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一系列后果,往往得不偿失。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网络上转载作品构成侵权该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综上,如果在网上发表文章时作出了不准转载的声明,其他网站转载是一种侵权行为,原创者可以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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