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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宗知识产权刑案中半数是侵犯著作权

2014-04-27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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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据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2013年中山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共计2453宗。在刑事案件中,以侵犯著作权罪占比最高,达50.46%。三审合一促知识产权案裁判标准统一中山市自2010年...

  据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2013年中山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共计2453宗。在刑事案件中,以侵犯著作权罪占比最高,达50 .46%。

  “三审合一”促知识产权案裁判标准统一

  中山市自2010年开始知识产权案件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合一”试点,将中山市两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统一纳入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表示,施行“三审合一”对于节约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培养复合型法官,保证知识产权案件司法尺度统一有现实意义。

  据统计,去年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2227件,二审261件,刑事案件一审216件;二审29件;行政案件一审10件,二审6 件。而在216件刑事案件中,犯侵著作权罪达109宗,占50.46%;犯假冒注册商标罪81宗,占37.5%;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9宗,占 8.8%;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7宗,占3.24%。

  巡回审判庭进驻快速维权中心

  2013年7月2日上午,中山法院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在古镇开庭审理了6件侵害专利权纠纷案,其中1件的原告当庭申请撤诉,1件择期宣判,4件当庭宣判。这样高效的审判方式在以前是不可想象的。2011年6月,中山法院的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驻了古镇“中国中山(灯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内。巡回审判庭不是一个固定的法庭,而是根据案件的需要由法官亲自到场审理。

  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焦法官介绍,“中山法院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是快速维权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山法院采取在巡回审判庭内公开开庭、集中宣判、当庭宣判等多种方式,提高了相关知识产权案件的效率和质量,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去年,该快速维权中心共立案306宗,办结299宗,其中成功调解260宗,调解不成移送法院处理34宗,司法确认17宗,接受法院委托调解48宗。

  [典型案例]

  擅用茅台商标罚6万 不服起诉被驳回

  销售侵权的茅台酒,被茅台股份公司投诉到工商部门,处以6万元罚款。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全真酒行老板颜某明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日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颜某明的诉讼请求。

  工商查获21瓶侵权茅台

  2012年10月8日,茅台股份公司的打假人员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向中山市工商局发出投诉函,称东区的全真酒行(以下简称全真酒行)未经许可,擅自在其销售的白酒上使用第3159143、284526、284519号等注册商标,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2年10月9日,市工商局东区工商分局的执法人员对颜某明的全真酒行进行检查,查获该商行正在销售的涉嫌侵权的“贵州茅台酒”20瓶, “茅台集团内供酒”1瓶。由于颜某明不在经营现场,他的员工严某珍出具了营业执照,并在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上签了字。执法人员进行拍照后,对涉嫌侵权的白酒加贴封条予以扣押,相关材料均由严某珍签收。2012年10月11日,东区工商分局向“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委托鉴定书,经鉴定该批产品属于假冒产品。

  2013年2月19日,市工商局向全真酒行现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颜某明立即停止侵权,并没收涉案白酒、罚款6万元。颜某明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程序有瑕疵但不足以撤销

  颜某明认为,对涉案白酒进行鉴定时他不在场,程序有问题。法院查明,2012年10月10日,在市工商局执法人员,鉴定人陈某祥,全真酒行严某珍、颜某森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工商部门将封存的扣押物拆开,由陈某祥对涉案白酒进行初步鉴定,但由于他没有携带材料,所以当天只是口头告知各方涉案白酒是假冒伪劣商品。查看后,市工商局再次将涉案白酒加贴封条进行封存,并由颜某森签字按印确认。

  到2012年12月24日,市工商局再次组织鉴定,但是酒行没有人员在场,而且鉴定结束后涉案白酒没有再封存。市工商局表示,第二次对白酒进行拆封前曾电话通知颜某明到场,但他没有配合。

  对此,法院认为,工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是因为颜某明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而非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由于颜某明无法出示商标持有人茅台集团公司的授权许可使用证明,确实存在商标侵权行为。据此,即使市工商局在委托对被控侵权产品质量进行鉴定的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也没有对具体行政行为在实体处理上产生影响,因此该程序瑕疵不足以导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

  [法官说法]

  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案件类型不同,证明标准也不同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有着不同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行政诉讼,原告除了完成程序推进性证据的举证责任外,其余举证责任均由被告行政机关完成。但法院在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成立与正确与否的问题上,根据案件类型不同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本案工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因此,工商局在认定颜某明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时,对涉案白酒的拆封程序虽有瑕疵,但结合涉案的其他证据,依据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工商局认定颜某明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成立的,故法院维持了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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