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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2019-09-06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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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所谓的演绎作品,就是对原有已经存在的作品进行改编,并且创作出了属于自己的成分,因此大家是有必要对演绎作品进行了解的。所以下面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主体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找法网。

  一、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演绎作品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但其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作者和演绎作者的同意。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二、演绎作品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该条明确了演绎作品的作者,对原作品进行再创作时,应事先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并依照规定支付报酬,同时原作者仍享有署名权,再创作人不得对原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等,如果演绎作品的创作人是对已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进行再创作,可以不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同时可以不支付报酬,但原作者的署名权不得侵犯,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权不得侵犯。

  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进行作品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时,其他人也可以对该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各演绎作品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演绎作品分别享有著作权。

  三、演绎作品著作权的行使

  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1、改编,即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行为。

  2、翻译,即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为另一种语言文字的行为。

  3、注释,是指对文字作品中的字、词、句进行解释。

  4、整理,是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

  由于演绎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再创作,所以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其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包括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演绎作者应当在演绎作品上注明原作品的名称、原作者的姓名),尊重原作品的内容,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等,否则可能导致对原作品的侵权而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演绎作品是以原作品为基础,对原作品具有依赖性,因此,演绎作者对演绎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并不是完整的著作权,不能独立地行使。我国《著作权法》有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根据法律规定,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但其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作者对自己创作的演绎作品分别享有著作权。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主体的相关知识。若大家还有其他疑问亦或是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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