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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管理规定(企业著作权)

2019-09-11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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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著作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企业作品的创作、保护、使用和管理职责,规范作品的使用,保护企业无形资产,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鼓励员工创作的积极...

  企业著作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企业作品的创作、保护、使用和管理职责,规范作品的使用,保护企业无形资产,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鼓励员工创作的积极性,规范和加强著作权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之著作权,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以及在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依法获得保护的著作权。

  第三条 企业的著作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合同制员工、临时工,下同),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企业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著作权的管理,增强员工著作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 本企业的著作权管理纳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统一领导下,由著作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负责作品的日常管理事务,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作品保护的方式及具体的措施设想,销售部门负责监督作品在广告宣传中使用的状态以及侵权信息的收集,技术科制定与作品宣传相关的产品质量标准、工艺操作规程,法务部负责有关著作权保护的工作。

  著作权管理部门应结合企业发展和市场开拓工作的实际,积极开展工作,其基本任务是:

  (一)根据本企业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实际需要,定期提出本企业著作权工作实施策略建议,全面推动本企业开展作品创作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二) 协助有关部门或主管负责人制定和实施年度著作权工作计划,包括不断完善各项著作权管理规章、督促和调整计划的实施,并作出每年的工作总结。

  (三) 联系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以及行业知识产权组织,及时了解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以及有关信息,适时反映本企业著作权工作的问题和需求。

  (四)为保障本企业作品的合法使用和维护著作权,负责对外发布信息、发表论文、参加展览会、研讨会之前的信息审查,参与涉及对外技术交流、技术合作、技术贸易等有关著作权合同或协议的起草工作,以及对外著作权问题的谈判。

  (五)对侵犯本企业著作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侵权纠纷,向有关责任人追偿由其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失。

  (六)组织对本企业的作品创作及成果的评估,配合企业法律顾问单位进行作品创作活动中的管理,并负责管理本企业的各项著作权档案资料。

  (七)对涉及本企业的著作权纠纷,根据企业法律顾问单位的分析意见向公司提出处理建议,选择律师事务所并协助处理诉讼等事宜。

  (八)向本企业各部门提供有关著作权的法律咨询,组织企业的著作权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 在企业著作权管理中,任何人有权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接到有关著作权的投诉或者意见,应及时转交给职能部门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条 企业著作权管理工作人员,在企业主管领导下,拟订企业的著作权战略,配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计划的统一实施,制定出每年的科技开发中的作品创作、保密、使用、保护计划,提出著作权知识的培训和宣传计划并负责具体的落实。

  第九条 企业著作权管理工作的内容包括:

  (一)作品创作计划及实施;

  (二)涉及计算机软件的作品的备案登记;

  (三)作品评价、评估;

  (四)作品转让、许可贸易、运用实施,作品作价投资,著作权质押等;

  (五)企业活动中形成的、与著作权相关的档案材料的管理及对职务创作作者活动的规范;

  (六)对涉及作品创作人员相关活动的规范;

  (七)著作权保护,包括著作权侵权监视、著作权诉讼等;

  (八)企业著作权管理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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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作品创作

  第十条 作品,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作品,只限于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包括:

  (一)为完成本职工作所创作的作品;

  (二)为完成单位安排的工作所完成的创作作品;

  (三)根据合同约定而完成的创作作品;

  (四)主要是利用本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本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五)离开本企业后一年内完成的属于上述(一)至(四)范围内的相同的作品。

  职务作品自完成后自然取得著作权,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企业所有。创作人员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本企业享有,企业可给予作者一定的奖励。

  第十二条 企业在开展职务创作活动前,实行必要的著作权检索,作品创作过程中及完成后,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对作品进行鉴定验收时应有著作权检索报告。

  委托社会组织创作作品,或者通过招投标形式进行的,应当要求项目承担者提供作品检索报告作为审批立项的重要依据之一。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完成后,承担者应向本企业提供作品属于创新作品的著作权检索报告。

  第十三条 企业委托他人创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属于本企业。

  第十四条与社会科研部门进行合作创作的,应在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确定后,由企业与之签订书面合同书,明确作品的归属以及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并明确约定保密责任和违约责任、风险的承担等。

  第十五条 通过招标的形式寻求作品创作者的,应在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确定后,以广告宣传的形式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和要求,明确中标的科研单位(或个人)与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品的权利归属、违约责任以及风险承担等。

  第十六条 确定企业内部自行创作相关作品的,应在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会议确定后,由主管领导向创作人员签发《著作权创作任务书》,并在创作活动中严格保密,创作成功后将有关的创作过程中收集的全部资料,连同创作草图、摄影作品的底片、定稿、半成品、成品等整理成专门档案交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

  在企业成功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前,科研技术人员不得将创作开发中的信息对外披露。

  职务创作人员在作品完成后,应当在作品载体上以及《作品完成及权属认定书》上签字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进行非职务作品创作活动。

  第十八条 企业调离、离退休人员,外来学习进修、临时工作人员在离开企业前,应将其从事、参与职务作品创作活动的相关资料交给企业,并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企业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职务创作中的相关信息,也不得以自己名义发表文章。

  第四章 著作权的行使

  第十九条企业员工创作与工作领域有关的非职务作品,应经企业审查确认后,出具非职务创作作品证明,方可以自由作品对外发表和使用。

  员工与企业就职务创作与非职务创作发生争议的,可提请企业所在地著作权管理机关调解处理。

  第二十条 企业与其它单位签订有关合作创作作品的合同,应依合同明确约定的作品使用权限使用作品。

  对于跨单位学习进修、合作、工作的人员及企业临时聘用人员,企业应当事先就该人员在学习、工作中做出创作作品的署名、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接受或派出单位或者其个人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规定不明确的,其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涉及跨国对著作权进行保护的项目,企业应进行可行性论证。

  企业投资建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时,外方以著作权作投资的,企业应就所涉及的著作权进行著作权检索和论证。合作方应当对该作品的权利予以确认和作出合法性承诺。

  第二十二条 企业使用他人的作品时,应由作品提供者提供出合法的作品来源及权利使用的说明,并附有著作权人的权利许可使用(含费用支付)的申明材料。相应的材料必须存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 许可他人使用本企业职务作品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委托评估后,根据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分许可等不同种类,结合许可使用时间确定许可使用费。

  第五章 著作权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 企业尊重他人的著作权,并采取积极措施,避免侵犯他人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企业职工有权保护本企业的著作权不受侵犯。发现侵犯本企业著作权的行为时,应及时向企业报告,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依法维护本企业的著作权益。发生著作权侵权纠纷或著作权权属纠纷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请求著作权管理机关处理,或依照合同提出仲裁申请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 企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充分发挥专门人才作品创造的积极性。

  第二十八条 企业根据相关法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建立企业内部合理的著作权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

  对企业职务创作行为,企业积极配合政府、行业、协会等机构,申报相应的奖项。对获得奖项的作品创作者给予企业内部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涉及职务发明创造或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授权,产生经济效益的,在产生经济效益的当年年底,企业依据专利管理办法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物质奖励。

  企业技术人员所作出职务创作产生突出效益的,可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专业人员,在评定技术职称时破格晋升。

  第三十条 在依托产学研合作的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作品创作完成人员及相关人员,应支付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可以用股权收益分配等符合国家政策的形式支付报酬。具体方式通过合同约定。

  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本企业著作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本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将职务作品擅自以个人名义发表或许可他人使用,在职务创作中造成失密,或在工作中侵害他人著作权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著作权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履行职责不当或者泄露秘密,造成企业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企业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之规定,以最大限度保护本企业著作权、促进本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为原则处理。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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